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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信委会关于公布2017年工业重点用能企业名单的通知
来自:经信委   时间:2017-07-12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工业重点用能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重点用能企业:

  根据《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电力按当量值折算)为重点用能单位。现公布2016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名单,共计166家,这些企业能源消费量共计1030万吨标准煤,占规上企业消费量的90.3%,其中消费量1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2家(266万吨),消费量10-100万吨标准煤的企业13家(510万吨),1-10万吨标准煤的企业79家(199万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72家(54万吨)。为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用能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相关要求。 

  二、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责任制,聘用能源管理人员,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节能工作具体任务和责任(国家规定能源管理负责人实行备案制度)。 

  三、重点用能单位要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制度。按照质监部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严格执行能源计量管理;加强能源统计,建立健全能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即时报送《重点耗能企业能耗情况统计表》。 

  四、重点用能企业要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编制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节能工作改进措施,政府支持企业投资节能技术改造,鼓励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五、重点用能企业要积极参加节能管理部门进行的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企业内部要经常性的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加强企业节约型文化建设;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将节能工作纳入各级员工的业绩考核。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主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服务、督促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凡重点用能企业较少或没有的县(市)区,可按照能源年消费量大小原则,列出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若干名单作为节能管理服务对象,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请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列入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按照公布名单顺序排列)收集汇总后7月30日前报福州市经信委能源处备案。 

  联系人:洪国辉 联系电话:83221473 

  附件:1.福州市2017年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 

   2.福州市2017年工业重点用能企业名单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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