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经信能〔2015〕273号
各县(市)区经信(经贸、经发、商务)局、工业重点用能企业:
根据《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为重点用能单位。现公布2014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名单,共计172家,这些企业能源消费量共计1303万吨标准煤,占规上企业消费量的92%,其中消费量1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4家(584万吨),消费量10-100万吨标准煤的企业12家(450万吨),1-10万吨标准煤的企业87家(221万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69家(48万吨)。为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用能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落实《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相关要求。要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责任制,聘用能源管理人员,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节能工作具体任务和责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于每年一季前上报,低碳行动企业按时网上申报),提出节能工作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重点用能单位落实各项节能措施。
二、重点用能单位要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制度。按照质监部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严格执行能源计量管理,继续认真落实《关于对我市列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审查的通知》。加强能源统计,建立健全能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即时报送《重点耗能企业能耗情况统计表》。
三、重点用能企业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把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作为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根本措施来抓,促进企业生产工艺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升级,实现技术节能和结构节能。省、市政府对企业开展节能循环经济项目继续给予资金奖励补助。
四、重点用能企业要继续开展能源“绿、黄、红三色”管理。按照能耗下降5%以上的企业(绿色)给予肯定,对能耗下降0-5%的企业(黄色)要求分析并解决存在问题,对能耗上升的企业(红色)要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并予落实。全市列入低碳行动企业,要按目标进度开展自查工作,确保完成节能指标的序时任务。市经信委、县(市)区经信部门、重点企业要不定期召开能源分析会议,研究和解决生产过程中耗能变化异动情况,强化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重点用能企业每五年要开展一次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计划。“十二五”期间,能源审计标准依据为《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17166-1997),尚未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重点用能企业,要自觉组织本企业相关人员或在咨询机构指导下完成“十二五”期间的能源审计与编制节能计划。此项工作由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督促、审查并报福州市节能监测中心备案。
六、开展行业对标活动。目前,国家标准委已陆续出台多种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国家标准文件,重点用能企业要自觉开展对标活动,找出差距,改进生产,促使企业全面加强节能管理,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努力实现在现有水平上的超越,使主要产品的单位能耗能够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每年省经信委都有争对性地选择行业开展能效对标活动试点,凡列入的企业要按照要求按时完成。
同时,鼓励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通过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降低节能项目投资风险,以尽量少(或减少)的投资开展节能活动。
七、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建立节能奖励机制。重点用能企业要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定期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操作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加强企业节约型文化建设;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将节能工作纳入各级员工的业绩考核。
八、县(市)区经信部门要主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服务、督促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按照工作要求提交有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凡重点用能企业较少或没有的县(市)区,可按照能源年消费量大小原则,列出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若干名单作为节能管理服务对象,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并报市经信委备案。市经信委将不定期组织县(市)区经信部门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列入重点用能企业联系人备案表(按照公布名单顺序排列)汇总收集后于5月30日前报福州市经信委能资处备案。
附件:1. 福州市2015年工业重点用能企业名单
2. 福州市2015年重点用能企业联系人备案表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3月30日
(联系人:洪国辉 联系电话:8322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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