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福建省用能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收费执行几年来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交易服务收费属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交易规则向交易双方提供碳排放权交易服务和用能权交易服务并完成交易的,按以下标准收取服务费:采用挂牌点选方式交易的,按成交金额的6‰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采用协议转让、单向竞价和定价转让等其他方式交易的,按成交金额的1.5%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三、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执行期限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0年4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闽价服〔2017〕28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9日
来源:省发改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