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近年来,福建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大力推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市场化改革。2009年,我省作为全国首批试点省份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正式破冰起步,至2019年前三季度,我省燃煤发电市场化电量比重达到了51.71%,实现了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主要通过市场形成。为了加快推进我省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进程,进一步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为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奠定坚实基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措施
(一)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基准价为每千瓦时0.3932元,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5%。
(二)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和未参与市场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按照基准价执行,其中现行政府核定上网电价高于基准价的机组仍暂按核定上网电价(视同已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不含超低排放电价)执行。
(三)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放开市场化交易用户销售电价。我省参与市场化交易(包括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交易和按照基准价浮动交易,下同)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不再执行目录电价。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用户用电价格,继续执行目录电价。
(二)明确环保电价政策。燃煤发电电量中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电量对应的部分,在执行基准价的基础上,继续执行现行超低排放电价;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上网电价,视同包含了所有环保电价(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
(三)稳定核电等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和输配电价机制。我省现行参考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核电等上网电价和输配电价机制,改为参考基准价。
(四)完善辅助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燃煤机组在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进一步深化燃煤机组通过市场机制参与调峰、调频、备用、黑启动等辅助服务的价格改革,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五)规范交叉补贴调整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规定,统筹确定交叉补贴金额,结合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减少工商业内部交叉补贴,妥善处理居民、农业用户交叉补贴。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省发改委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
(六)强化居民、农业等电力保障。居民、农业用电电量以及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省发改委会同省工信厅、福建能监办、省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电力有限公司、华电福建公司、华能福建公司、国电福建公司、大唐福建公司、神华福建公司、省能源集团、国投厦门华夏电力公司、国投云顶湄洲湾电力有限公司、华阳电业有限公司成立福建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进改革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省发改委党组成员魏明镇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商价处,省发改委二级巡视员兼商价处处长陈明顺任办公室主任。
省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方案,研究制定相关价格政策。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制定落实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有关的政策措施,解读相关改革政策,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要积极发挥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完善市场交易、运行等规则,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价格监督。
(三)建立电价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及时跟踪市场交易价格波动情况,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依法及时釆取干预措施,确保燃煤发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协助做好市场交易价格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省发改委定期听取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场交易价格情况报告,及价格波动合理性的评估建议。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规定执行。
来源:省发改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