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节能〔2016〕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国管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560号),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十二五”时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包括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组织领导与制度建设、工作部署和目标分解、计量统计与监督考核、重点工程、宣传与培训、节能改造和资金落实7个方面。考核采用百分制。
二、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自我评价。3月至4月,各地区根据《“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表》,对照《“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分细则》自评打分并撰写自评报告,相关资料请在公共机构节能网(http://ecpi.ggj.gov.cn/)下载。4月15日前,将本地区自评报告(含评分表)报送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
(二)实地考核。5月,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赴各地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2个至3个省级公共机构和1个至2个地(市)级或县(区)级公共机构,核查自评结果,反馈核查意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总结通报。6月,汇总各地区考核情况,通报考核结果。
三、有关要求
考核是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区要以此为契机,认真总结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工作成效,查找问题和不足并积极整改,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深入推动本地区“十三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全面发展。
附件:1.“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表
2.“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分细则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3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秦勇 010-63098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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