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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自: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时间:2017-10-20

榕经信能源〔20171531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州市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高新区经发局:

现将《福州市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930   

福州市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能源节约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福州市能源节约领域信用监管机制,促进企业持续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当年度重点用能企业信用监管。

第三条  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以及信用信息发布等内容。

第四条  福州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能源节能领域信用管理工作,负责福州市重点用能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维护;指导、监督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归集是节能主管部门采集、整理、记录、维护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六条  信用信息归集包括重点用能企业主体基础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章信息及表彰奖励信息。  

第七条  主体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等企业法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信息和企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记录及责任约谈和整改情况。

第九条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录。

第十条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对重点用能企业在节约能源方面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采取信用管理系统自动采集,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录入和行政管理部门依申报录入三种方式归集。

(一)重点用能企业主体基础信息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动采集。

(二)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表彰奖励信息采集由实施检查、处罚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作出的节能方面表彰奖励由属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市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作出的节能方面表彰奖励由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录入。

(三)企业可随时向节能主管申报信用信息,经属地节能主管审核后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申报信用信息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及时归集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节能领域信用等级评定分为四级: A级(守信)、B(基本守信)、C级(失信)、D级(严重失信)

第十三条  A级:指严格遵守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

(一)未发现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

(二)未因违法行为受到节能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或未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记录。

(三)因节能工作突出获得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

第十四条  B级:指基本遵守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

(一)未发现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

(二)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按要求限时整改完成;

(三)未因违法行为受到节能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或未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记录。

第十五条  C级: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用能企业。

(一)监督检查时,被发现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

(二)因其违法行为受到节能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累计2次以上;

(三)因其违法行为受到节能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的政处罚累计1次以上;

第十六条  D级: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用能企业。

(一)因其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属地政府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行政处罚;

(二)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三)受到行政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未缴足罚款;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企业连续2年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列入“节能领域失信黑名单”(简称“黑名单”)。

第四章  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措施:

(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支持其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节能应用示范项目、循环经济项目和低碳绿色项目等;

(二)除专项整治、被举报或上级督办外,可免于巡查及各项节能检查。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B级的生产经营者,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二)重点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C级的生产经营者,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生产经营者,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除采取上款惩戒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特别措施:

(一)直接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实行重点监督管理;

(二)每年至少对企业节能管理制度建设、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报送能源利用状态报告等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三)限制取得节能循环经济项目资金扶持;

(四)在信用等级有效期限内,再次违反节约能源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将节能领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通报给相关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节能能源领域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重点用能企业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降到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在政务网上公示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重点用能企业对拟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市节能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具备整改纠正条件申请信用记录修复或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提出异议申请,按照《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开展行政相对人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市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将生产领域信用等级评定信息、黑名单信息报送市政务信用数据汇聚平台。

第二十六条  节能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信用评级相关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应用正确。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泄漏信用档案信息。

第六章  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

第二十七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在日常管理、监督执法中积极开展节能领域诚信主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第二十八条 福州市各级节能领域协会应将诚信宣传作为日常重要工作,积极利用协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将信用宣传常态化,营造行业诚信经营氛围,提升企业诚信经营意识。

第二十九条  全面推进福州市节能领域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引导重点节能企业签订信用承诺书,并在“信用福州”或有关部门网站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节能工作实际情况制定重点用能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省新出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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