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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来自:经委   时间:2016-05-20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闽经信环资〔2016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央属企业福建分公司

为加快推进全省节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现就组织申报2016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技改、节能示范、循环经济三个方面,有关选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选项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三类“淘汰类”)或者属于违规审批、建设的项目不得申报,如:容积小于450立方米的高炉、小于180平米的烧结机、容量小于25000千伏安的矿热炉、改良焦炉等。

(二)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循环经济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所在单位综合实力较强。项目所在单位必须是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具有适度的规模,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项目具一定规模。工业领域节能技改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项目年节能量应达500吨标准煤以上、非工业领域应达50吨标准煤以上。循环经济项目新增投资额应达10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建设进度符合要求。项目已建成投产,并且须在201511以后建成。节能项目还要求建成后已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满足节能量审核条件。

(六)未获得过相关财政支持。已获得或正在申请中央或本省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七)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项目不予支持:

1.未完成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的单位所申报的项目;

2.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核实;

3.不同企业法人打包项目;

4.主要因扩大产能、管理节能等非节能专项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5.仅替代而未节约能源的项目;

6.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如: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硫磺制酸余热回收、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炉顶压差发电以及200711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等项目;

7.列入《福建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实施方案》(闽经信环资〔201534号)淘汰计划的设区城市建成区10/小时及以下、其他地区4/小时以下(不含)的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其它燃料锅炉不限制);

8.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9.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类项目;

10.节能产品(设备)制造及节能技术研发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省属及央属项目分别由省直主管部门或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央属企业福建分公司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委、财政厅。

(二)上报材料要求

省直主管部门或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央属企业福建分公司须提供下述项目申报材料(纸质材料2份。电子版光盘1份,包含所有WordExcel格式文档材料,不必提供照片和扫描图片文件,严格控制文件大小;每个项目单独一个文件夹,大小不超过1MB):

1.附有项目汇总表(附件4)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

2.各个项目所在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单行本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要求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从目录页开始每一页末右下角依次编制页码。

1)封面和目录;

2)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附件2);

3)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4)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如主要设备订购合同等);

5)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

6)项目改造前后主要技术参数对比(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技术参数,循环经济项目可不提供);

7)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单位须提供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8)节能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循环经济项目不要求);

9)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为实际承担项目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具体到最小的法人单位,即集团公司不能将其所属的多家子公司的项目打包成一个项目上报;单家企业如有多个不同项目必须汇总整合成一个项目上报,即每家企业限报一个项目。

(三)有关注意事项

1.省直主管部门或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央属企业福建分公司应于2016510前将上述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省经信委,同时通知并指导各个项目所在单位登录省经信委的惠企项目申报系统进行在线申报,具体如下:

项目所在单位登录省经信委网站主页中部“网上办事”专栏右方的“惠企政策项目管理”(http://www.fjetc.gov.cn/hqxm),点击右上角“项目申报入口”图标,进入惠企项目申报系统的登录页面,注册账号并登录系统,然后在“项目管理”—“所有项目”中选择“节能循环经济专项”,在“专项申请表”中填写企业全称、项目名称、省属主管部门或省属集团(控股)公司推荐审核意见等相关信息,并上传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注:上传完毕后须点击“提交”按钮;上传电子文件须与纸质上报文件内容严格一致)。

省经信委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咨询,请联络委信息中心,李丽霞 0591-87836953

2.各项目组织申报单位须严格遵守时间要求,逾期无法受理。

3.省经信委环资处联系电话:059187801232

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9187097583

4.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查询下载,网址:http://www.fjetc.gov.cn

 

附件:1.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

2.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

3.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4.节能循环经济申报项目信息汇总表

5.行业名称及编号

6.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6427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64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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